
地方政策
關于印發《贛州市規模以上物流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州市規模以上物流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汽車貨運產業發展的意見》(贛市府發[2006]25號)和《關于進一步促進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贛市府發[2009]33號)文件精神,推動我市現代物流業發展,明確規模以上物流企業的認定程序與管理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贛州市境內注冊和繳納稅費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貨物運輸、倉儲配送、貨運代理等類型物流企業。
第三條 參照國家《物流企業分類與評估指標》,結合我市物流產業發展實際,制定規模以上物流企業認定標準。
第四條 贛州市規模以上物流企業的認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公信和企業自愿的原則,采取企業申請、業務部門審核、評審機構評審,經批準后公開發布的程序進行。
第五條 成立由市交通局(市物流辦)、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運管處、市港航處等單位組成的評審小組,專職負責規模以上物流企業的評審認定工作。
第六條 贛州市規模以上物流企業的評審認定原則上每季度進行一次。經認定的規模以上物流企業享受市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汽車貨運產業發展的意見》(贛市府發[2006]25號)和《關于進一步促進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贛市府發[2009]33號)的扶持。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七條 參照國家《物流企業分類與評估指標》,對在我市境內注冊和繳納稅費的貨物運輸、倉儲配送和貨運代理等物流企業制定如下認定標準:
1.貨物運輸企業:從事公路、水路貨運業務為主,自有運輸車輛核定載重300噸以上或船舶核定載重噸1000噸以上,年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上,年納稅50萬元以上。
2.倉儲配送企業:從事倉儲配送業務為主,為客戶提供貨物儲存、保管、中轉、配送等服務,自有倉儲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年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上,年納稅20萬元以上。
3.貨運代理企業:從事貨運代理業務為主,為客戶提供運輸、倉儲、貨代、配送、信息等多種服務,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上,年納稅10萬元以上。
第三章 申 報
第八條 符合規模以上物流企業認定標準的物流企業可向所在地物流主管部門申請并按要求填寫《贛州市規模以上物流企業認定申請表》,在得到相關部門確認后,將申報材料報送市物流辦。
第九條 物流企業需提供的申報材料:
1.《贛州市規模以上物流企業認定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企業營業收入及納稅情況表》。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條 市物流辦對提出申請的物流企業進行初步審核,確定評審名單后提交評審小組召開評審會議討論,經市現代物流產業發展協調領導小組批準認定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市物流辦對物流企業開展信用評估,規范市場行為,加強行業自律。規模以上物流企業應在每月10日前向市物流辦報送《規模以上物流企業統計月報表》。
第十二條 市物流辦每年第一季度對規模以上物流企業進行年審,對未報審或審核不達標的企業將公告予以取消,不再享受有關政策。新認定的規模以上物流企業當年可以不參加年審。
第十三條 市政府設立物流產業發展資金,對發展物流產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縣(市、區)、部門(企業)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重點物流項目建設、規模以上物流企業發展、物流公共信息平臺建設和物流人才培訓給予扶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已通過認定的規模以上汽車貨運企業改稱規模以上物流企業,原《贛州市規模以上汽車貨運企業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物流辦負責解釋。

